廣陵經濟開發區、廣陵新城、東南新城、現代農業科技産業園、食品産業園,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公司):
《廣陵區新興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經第64次區委常委會會議暨2020年深改委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陵區新興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廣陵區新興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促進新興産業集聚和優質企業培育,推動産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和高效性,發揮産業基金的引導作用,參照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陵區新興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簡稱“基金”)是指由區級財政出資爲主設立的産業基金。區級財政出資主要包括財政新增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改革資金等,年度安排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以資本金形式注入揚州廣陵國有資産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
第三條 基金設立目的是在現有招商引資政策的基礎上,通過基金投資推動招引項目落地;針對優質存量重點企業,通過基金投資助力企業發展壯大。
第四條 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範管理、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嚴格執行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管理要求和相關政策法規。
第五條 基金投資運作應當以政策扶持效果爲首要目標,堅持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發展的政策導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産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法律形式
第六條 基金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總規模5億元,首期規模2億元,根據項目投資進度逐步實繳到位。
第七條 國投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揚州市古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簡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基金的募集、投資、投後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投資方向和範圍
第八條 基金投資緊緊圍繞《廣陵區工業和信息産業發展白皮書》、《廣陵區服務業發展白皮書》、《廣陵區農業産業發展白皮書》確定的産業發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範圍:
1、高效設施農業;
2、液壓裝備及精密制造産業、金屬新材料産業、電子電器線纜産業、醫療器械産業、食品加工産業、軟件和信息服務産業;
3、金融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等現代高端服務業;
4、高科技人才項目;
5、其他新興戰略産業及新基建領域。
第九條 基金投資項目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廣陵産業發展規劃和導向;
2、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設在廣陵;
3、項目發展前景較好,預期可帶來一定的稅收、産值、就業等地方經濟社會效益。
第四章 基金投資方式及投決機制
第十條 基金主要采取産業基金直投的方式運作,針對特定項目鼓勵各相關園區共同設立專項子基金。投資方式根據具體項目實際情況和風險防範需要靈活確定,分爲如下三類:
1、戰略性股權投資。以項目市場化估值爲基礎與被投企業協商確定持股比例,實行同股同權。
2、財務性股權投資。立足于短期扶持,約定一定時間後由被投企業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
3、可轉債投資。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對賭條款,先期以“可轉債”形式投入企業,在業績實現的基礎上實行“債轉股”,在業績未實現的情況下直接退出。
第十一條 組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其中外部聘任委員5名,包括行業、投資、財務、法律專家;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委派委員2名。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備選庫,由外部機構專家及區委組織部、區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單位)相關人員組成。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項目,從備選庫中邀請投資決策委員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投資須履行以下決策流程:
1、基金管理人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調報告和投資建議方案,提交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研究;
2、項目投決時,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所有委員一人一票,須經不少于5名(含5名)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3、對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的項目,項目投決結果報區政府備案;
4、項目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由基金管理人與擬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並按投資協議約定出資。
第五章 投後管理與項目退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進行投後管理,跟蹤了解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與重大事項變動情況,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投資經驗爲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涉及的問題。
第十四條 爲體現政策扶持導向,基金在投資項目退出時可根據與被投資企業約定的經營業績實現情況,給予被投資企業或其實際控制人、專項子基金其他合夥人一定的退出讓利,調動項目落地的積極性。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加強對基金出資的預算管理,根據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及時向國投公司注入資金。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加強基金資産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實現國有資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 基金投資營運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實施,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並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